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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公布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日期:2009-07-24     作者:中国新闻网     阅读:1,311次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今日公布《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全文,办法明确了事故举报信息处置,办法规定,针对特别重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必要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相关业务司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地方,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办法要求,对事故发生日期、地点、单位名称不清的事故举报,建议举报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再报,否则,可不予处置。

办法明确,安监总局办公厅(信访处)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转送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

安监总局统计司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核对事故报告情况,同时将事故举报信息和事故报告情况一并转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

安监总局和煤监局相关业务司局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下发核查通知,要求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组织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办法强调,重特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抄报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分管领导;特别重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同时抄报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主要领导。必要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相关业务司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地方,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此外,办法规定,举报的事故一经核查属实的,安监总局主办司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第一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事宜。瞒报事故要按照《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2日印发《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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