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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规定企业招聘不得有户籍歧视

    日期:2009-07-24     作者:孙洪伟    阅读:2,056次
     “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这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昨日审议的《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人,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不得歧视残疾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地域、户籍等歧视性限制。

如有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张启钧说,很多传染病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往往遭遇歧视就业困难,建议条例更加细化,保障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人群的就业权利。其次,一些编外人员、刑释人员的就业权利,也应写入条例予以保障。

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创业扶持”的内容,鼓励本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退伍士兵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悉,今年我省有110万人需要就业,而可提供的就业岗位仅30多万个。未来几年,我省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岗位缺口每年都将在30万个左右,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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