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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修订遗体捐献条例 所有器官均可用于移植

    日期:2009-07-29     作者:李晓萌    阅读:1,645次
     在市三医院,每年约有150名大面积严重烧伤患者需要移植皮肤,不少患者因皮肤来源缺乏,丧失有效救治机会。与此同时,我市志愿者捐献的遗体因受法规限制,仅有眼角膜可供临床移植,面对“一皮难求”的患者,爱莫能助。


针对这一矛盾,我市拟修订《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昨日,《条例修正案(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新《条例》扩大了捐献遗体的利用范围,皮肤等所有人体组织器官均可依需用于临床移植。

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4054人,实现遗体捐献愿望的205例。今年6月,我市被中国红十字会确定为全国遗体捐献工作试点城市。

然而,2003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对捐献遗体的利用范围作出较窄限定:只有眼角膜可以用于临床,心瓣膜、骨骼、皮肤、血管、听骨等同样适合移植到临床患者身上的人体组织器官,仅能用于教学和科研。

《条例修正案(草案)》放宽了这一限定:只要捐献人有意愿、临床有需要,“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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