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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防流动资金贷款挪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日期:2009-07-31     作者:韩婷婷     阅读:1,290次
 
银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规范和管理流动资金贷款流向,堵塞管理漏洞,增加违规成本,严防流动资金贷款挪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范围不断扩展,用途不断扩大,客户数量众多,贷款余额较多,挪用情况频发。

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根据《办法》,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银行原则上受托支付。单笔支付超过合同金额30%且超过100万元、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但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均采取受托支付。

银监会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留出空间。《办法》规定,对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的借款人,银行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优质客户、老客户可提供循环使用额度,但银行要根据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以银行信贷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管理好流动贷款,无论对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都责任重大。”上述人士指出,货币政策能否有效传导,也与贷款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

这位人士表示,《办法》并未改变企业授信条件、期限和利率水平,仅加强全流程管理,防止贷款挪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用贷。

加强贷款管理也有利于小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很多小企业为大型集团企业提供配套产业服务,在产业链上处于弱势地位,大企业拖欠债务时有发生。《办法》可以加速小企业回笼资金,缓解债务拖欠问题。”上述人士表示。

除固定资产贷款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均适用《办法》,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将于1个月后结束意见征求。

作为长期制度建设,银监会自2007年起着手完善贷款监管法规,《办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贷款监管法规“三办法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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