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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发改委调查六大商业银行涨价

    日期:2009-08-03     作者:城市快报    阅读:8,868次
     工行调整了23项个人金融业务收费标准之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昨日,记者了解到,曾状告微软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联名柏平亮、陈东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停止部分违法收费行为,并要求进行反垄断执法罚款1%-10%。


    董正伟表示,2009年6月17日左右工商银行通过网站公告调整收费价格,实际上此前,农行、交行、建行、中国银行等已经悄悄做了手续费上调。只不过这些银行是通过内部涨价或者网点公告方式进行。其中农业银行是内部悄悄地进行手续费调整,中行、建行、交通银行等通过网点公告涨价,工商银行在媒体关注下撤销网站公告改为网点发布告示。

虽然各商业银行的上述调价行为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各大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存折收费标准确定和调整时间不是在同一时间做出的,但各大商业银行的调价行为却在先后2-3个月内推出,收费标准也在客观上形成价格统一。这属于配合默契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商业银行协同垄断协议的结果实现了银行卡、存折等业务收费的价格垄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董正伟等律师向发改委建议:1.依法对上述各大商业银行2009年以来调整个人业务收费标准、异地存、取款手续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密码、银行卡挂失费、银行卡工本费等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停止违法收费行为;2.继续对各大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密码、银行卡挂失费、银行卡工本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停止违法收费行为;3.对各商业银行协同一致的手续费涨价和固定服务价格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46、47条规定处以违法销售额1%-10%的罚款等;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监管,建立听证、论证制度。

据了解,早在2008年8月1日董正伟就向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申请对各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等系列手续费开展反垄断执法。2008年9月1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电话通知在核查举报材料的事实,并告知有关商业银行手续费的相关证据随时向他们提供。国家发改委价格司10月8日专门书面发函称“将认真研究商业银行手续费涉嫌垄断的问题”,引起很多媒体重点关注。实际上在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在针对董正伟2007年10家商业银行通存通兑收费涉嫌垄断的交流意见中就表示,要系统纠正商业银行的收费问题。

据上市公司年报显示:2008年度10家利润最高的上市公司中,除了中海油、中移动,其他均为商业银行。8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利润从27.35%-38.31%。2008年度世界遭遇金融危机,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甚至亏损。但是商业银行却以27%以上的超额暴利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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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利益谁来保障

不少市民对此轮银行收费涨价表示质疑。市民王小姐很直率地表示:“银行上调手续费,直接和老百姓的生活相关。这种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收费,有关监管部门是否应进行干涉呢?银行高收费的根源不就是利益驱动吗?这实际上就是银行业的垄断!”另外,很多网友认为,银行无权单方决定提高手续费,因为客户办理存款与银行卡,等于是与银行签了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用户总是被动接受

“其实涨价可以接受,但每次银行调价都是通知式的态度,让人感到恼火。”读者杨小姐表示,不论银行涨价或优惠,都只是简单地告知,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客户只能被动接受,着实让人感觉无奈,“如果是一家银行涨价,我可以选择其他银行,可这么多银行都涨价,我们连选择的余地也没有了。”

可否按价格法举行听证

银行单方面涨价的合理性,也受到了本市律师的质疑。凌宇律师事务所孙子文律师认为,对于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服务项目,应该按照价格法依法举行听证。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很多服务都涉及公众基本利益,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应该依法举行听证。银行总是进行单方面涨价,这一方面忽视了普通储户的利益,有违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涨价幅度如果过高,银行有借涨价敛财的嫌疑。”

单方面涨价不合理

市消协投诉部负责人表示,银行单方面涨价不合理。该负责人表示,储户和银行存在服务合同,银行单方面修改服务合同进行涨价,本身就不合理。银行如果未经合同缔约相对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同意就提价,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起诉。

防止获取暴利行为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徐保满则认为,银行是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具有自主定价权,价格的调整将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不过徐教授也认为,要防止银行通过垄断地位实行高价政策获取暴利的行为,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的产品定价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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