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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为散装水泥发展提供强力“推进器”

    日期:2009-08-04     作者:叶涛涛     阅读:1,308次
 进一步提高水泥的散装率,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人居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也是实现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8年浙江省水泥散装率达到70.88%,已连续八年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率先基本实现水泥散装化目标。同时,我省2008年还实现预拌混凝土量7815万立方米,在全国排名第三;预拌混凝土净增1705万立方米,同比增长27.91%。

以上数据意味着,散装水泥为我省2008年节约标准煤214.96万吨,减排粉尘72.71万吨、二氧化碳325.57万吨、二氧化硫0.24万吨,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粉煤灰、废渣)约1407万吨,创造综合经济效益32.56亿元。近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散装水泥的应用和发展。

条例亮点一

合理确定“禁现”范围

“禁现”就是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泥土和砂浆,是推动散装水泥应用的主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将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纳入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范围,同时规定,在“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也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此外,为了保证一些特殊工程的需要,条例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条例亮点二

对散装水泥等名词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几个名词,专业性较强,为便于正确理解其含义,需作出明确解释。同时,草案中的“建筑工程”范围很不明确,要求农民自建房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践中难以做到。为此条例第三条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将“建设工程”限定为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条例亮点三

规定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标准可以给予优惠

我国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原给予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等优惠措施不复存在,运输成本提高。据悉,实施燃油税政策后,我省约4500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新增运输费用6193万元,约6200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增运输费用9110万元…这些都不利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条例亮点四

保证专用车辆驾驶安全

目前,我省已有散装水泥专用车约4500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约6200辆以及少量预拌砂浆专用车。多年以来,由于对专用车辆缺乏有效管理,散装水泥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社会反响热烈。条例十七条对专用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有关部门免费对驾驶人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等作了规定。此规定对于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极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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