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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房产中介不得转租房屋赚取差价

    日期:2009-08-04     作者:蒋悦飞     阅读:982次
    个别中介以“存房”取得房屋出租权后转租房屋获取利益,个别中介收取租金后卷款失踪……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昨日在网上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不得以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独家租赁代理权或转租权,在房屋以相对较高价格出租后赚取租金差价获取收益。


《通知》要求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应出现的4种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查处。

1、为权利存在瑕疵的当事人或者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

2、为“房中房”租赁提供中介服务;

3、为未经审批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

4、代房屋租赁当事人收取、保管资金,占用、挪用、侵吞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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