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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立法严惩海外商业行贿

    日期:2009-08-04     作者:王义伟     阅读:1,848次
 在国外,包括美国、欧洲国家在内,很早就开始对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涉嫌腐败进行监控,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1976年5月,美国证监会发表一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

 
 
这份报告在美国社会引起震撼。美国舆论认为,虽然这些企业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但是,这种行为既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腐蚀了公众对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其消极影响也会传导到美国国内。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反海外腐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该法规定,对涉嫌的个人,可以处5年徒刑,并终身禁止从事涉案行业。

《反海外腐败法》的通过,招致美国众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在海外有投资的跨国公司的激烈反对。虽然该法律后来有所修改,而且颁布20多年来执行力度一直较弱,但是,随着更多的西方国家通过类似的法律,禁止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已经是大势所趋。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这部公约,成为查处跨国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有力武器。

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行为受到严厉的约束,一旦事情败露,相关公司要么主动到案,请求当局的宽恕,要么舍车保帅,清除一批涉案人员以自保。此次天津德普事件,涉案的美国公司就是主动到案,最后和美国司法部门达成罚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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