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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保护40万座水利工程

    日期:2009-08-05     作者:全来龙    阅读:1,468次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三审之后,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禁止机动车在圩堤堤顶、水库坝顶通行,否则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工程条例三审才通过

省水利厅厅长孙晓山介绍说,我省已经兴建各类水利工程40余万座(处),但有的地方和单位“重建设、轻管理”,水利工程损坏严重,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该《条例》出台可谓“一波三折”。早在2005年,该《条例》就形成初稿,征求意见之后,2006年8月向省政府报送草案,并被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再次经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之后,2008年12月6日,该《条例》在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今年3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5月进行了二审,经多处修改,终于在7月31日三审时获得通过。

据透露,我省地方性法规实行二审制,像该《条例》三审才通过,比较罕见。主要原因是《条例》在审议过程中,出现较多不同意见,经过多次修改,才形成了表决稿。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条例》第8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条款是在一审后新增的内容。

对此,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汪普生解释说,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堤顶坝顶机动车禁通行

通常所说的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水电站等相关的各类工程和配套设施。该《条例》明确: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机动车一旦违规,将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要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的,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等,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经营权内容被删除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原稿中,涉及到了有关“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进行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权”的内容,但在表决时,这一内容被删除。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何庆怀表示,其理由主要是,经营者往往以盈利为目的,容易与防汛和灌溉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也容易造成水污染。目前这种转让经营权的管理方式还在探索中,不宜作为倡导性条款写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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