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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为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松绑”

    日期:2009-08-05     作者:王潇翊    阅读:4,941次
 8月4日,得知银川市就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情况出台了规定,从业7年的周律师难掩喜悦:“以后我们会见当事人再也不像原来那么难了!”


日前,由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牵头力促,银川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律师询问内容会见次数不再受限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安排法制部门接待律师,检察院安排办理具体案件的部门接待律师,在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后,向律师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向律师出具证明书。律师持证明书可多次会见在押人员。

会见时,律师可以了解以下情况:在押人员的自然情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无罪、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不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间和次数。除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在会见时不应被干扰和监听,侦查机关不应派员在场。

不得设隔墙和监听设备

律师会见时,看守部门应当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不得在律师会见室设置玻璃隔墙、安置监听设备。未经办案机关、看守部门和在押人员的同意,不得对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办案机关、看守部门不得针对律师进行秘密录音、录像、拍照。

规范律师行为

《规定》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执业权利时,还对律师的会见行为加以规范。如: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人员的会见;不得携领在押人员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在押人员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人员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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