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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审计整改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日期:2009-08-06     作者:张文凌     阅读:874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以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和走过场的单位。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通知还指出,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部门要及时扣减、解缴和清收上缴款项,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足额征收补缴税款;对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乃至涉嫌犯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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