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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严禁“炒卖”探矿权 规定只可转让一次

    日期:2009-08-06     作者:王丽    阅读:827次
 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炒卖”探矿权、扰乱矿业权市场秩序行为,贵州省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定同一勘查程度只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



贵州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规定探矿权人申请第一次转让,必须在探矿权设立后满2年或满1年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同一勘查程度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再次转让探矿权应完成提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工作,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

贵州省规定,探矿权人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对探矿权实行动态巡查。对普查转为详查或详查转为勘探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且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其探矿权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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