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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细化条款胜于一删了之

    日期:2009-08-07     作者:刘栋    阅读:3,239次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由此引发各方热议。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有可能不再认定为工伤。对此,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不宜轻易言删,“细化条款增强可操作性,胜于将条款一删了之。”
    
市民:大多持反对意见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大多数市民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算工伤持反对意见。
    
    前不久因上班途中驾驶助动车不慎被机动车撞伤的本市某医院职工张林根说,自己幸好被单位认定为工伤,否则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张林根告诉记者,“仅医药费就花费了几万元。”
    
    他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拟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规定,理由是相关事故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删除这一条款可避免重复补偿。“但问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工伤保险无论在设置初衷还是目的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保险。就好比一个人既买了住院险又买了重疾险,真要患上重大疾病,两个险种其实都需要赔付患者的住院费。这时,假如一个险种因为另一险种已赔付过,便不予理赔,不是十分荒唐吗?我认为,既然上下班是去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就该算是工伤。核心问题是为何受伤的?还不是为了上班!所以单位理应本着对职工人性关怀的态度,作工伤处理。”
    
    律师曲月萍告诉记者,尽管“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我国国情不一样,不能盲目与国外比。“我认为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下班途中受伤害则不该认定是工伤。”她的理由是“谁知道你下班后去哪里了,怎么能算是工伤呢?上班就不一样了,是在去单位途中受伤的,该算工伤。”
    
工会:条款不宜轻易删除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于1996年被纳入工伤,并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保留了下来。一些人士认为,现在机动车以几何级数递增,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并不强,交通事故逃逸事件也时有所闻,“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条款简单地一删了之,似显不妥。”
    
    市总工会长期从事职工保护工作的张先生认为,目前,因为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而造成的工伤案件数量还不少。如果这一条款取消了,职工的一些权益可能会得不到保障。比如,肇事者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了,受伤的职工该如何讨说法?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假如职工因伤长期无法上班,“饭碗”不保怎么办?
    
    针对条款操作难的问题,他建议可以根据执行中的难点进一步细化条款,增强可操作性。比如详细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并指定相关部门认定等等,“这条规定有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宜轻易删除。”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出现单位不愿申请工伤认定、打算私了的情况,职工可向工会申请援助,由工会代为出面进行交涉。
    
    为了避免出现瞒而不报的情况,本市还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如发生工伤亡事故,必须报告工会组织。获悉情况后,工会将对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责任人进行鉴定。上海工会系统掌握的情况显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一般都能按照规定得到妥善解决。
    
        
律师观点  正方:删除条款利于保证公平
    
    “一般来说,工伤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於传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往返途中事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伤,我国劳动立法将其列入工伤范畴,其立法背景是我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在大量劳动者遭受非职业事故伤害而无法通过相关制度获得赔偿或救助的情况下,这种在扩大解释基础上的立法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於传宏认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在本质上属于第三人侵权,将其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在逻辑上是相悖的。“雇主责任原则”是关于雇主对于职业伤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的原则。这一理论认为,凡是利用机器或者雇员体力从事的经济活动,都有可能使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无论雇主、雇员对事故是否有过错,雇主都应当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这一理论几乎成为所有工业化国家的共识。而往返途中事故不符合上述理论所涵盖的伤害。
    
    此外,他还认为这一条款的存在,导致了目前工伤认定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删除这一条款符合当前实际,也是合理的。“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但随着现在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的多样化,比如乘地铁、轮渡上下班时受到伤害,或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形,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前不久,我接手了一件案件,案情很简单,同一单位的两名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因道路整修不慎跌入路旁的沟内,两人均受重伤。然而在工伤认定时,骑摩托车的人被认定为工伤,但骑电动车的人却无法被认定,只因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内。”
    
    本报记者  刘栋
    
反方:目前尚不具备取消条件
    
    “从目前国内的条件来看,贸然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条款是不妥当的。”在上海市律协调解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陈学斌看来,从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再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已近13年,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在也不应将这一待遇完全取消。
    
    陈学斌告诉记者,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津贴公约》第7条规定:各会员国应对“工伤事故”确立定义,包括在什么条件下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可视为工伤,并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明确该定义的表述;当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已受工伤事故赔偿以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而且按规定领取的津贴额至少等于本公约规定的津贴时,就不必把途中发生的事故列入“工伤事故”的定义范围之内。
    
    “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国内立法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尽管目前大量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可通过交强险和民事救济途径得以解决,但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因此,将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出工伤事故的定义范围之外在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陈学斌认为。
    
    他建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只有‘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此次《条例》的修改中,也可以采取通过部分限制条件的设置,规范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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