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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举办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 舌战法庭

    日期:2009-08-11     作者: 南方日报    阅读:3,153次
 

控辩大赛

南方日报8月11日报道 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激愤自杀,妻子是否构成犯罪?的士乘客在司机违规停车后打开左后车门,导致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撞上,的士乘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昨日上午,广东省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在广州拉开帷幕。这对昔日法庭上的“冤家对头”,从庭上走到庭外,在辩论舞台上展开了智慧的较量。

通奸妻恶言激将夫自杀,罪?非罪?

辩论场上的第一个案件来自于现实:2007年9月18日21时许,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与之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不一会儿,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控方认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辩方则持相反意见。控方指出,绳子、凳子是乙提供给甲,还加以言语刺激,导致甲选择悬梁自缢的绝路;而且乙没有尽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关键时刻没有伸出援手给予救助,由此认定乙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辩方律师则认为,甲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否上吊是取决于甲自己的意志,乙提供绳索,恶言相向并不能与甲的死亡形成必然的因果关系。辩方还认为,见死不救不是不作为,因为这种规定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见死不救应受惩罚。


     点评嘉宾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题目,有些法院对妻子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在理论界却分歧严重。

一棍重创“电老鼠”,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团体辩论环节的一个论题引发了场上又一高潮———2008年6月5日,被告人魏某在公司宿舍休息时发现在公司外盗剪电缆的两名男子,在追赶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在地,另一名男子持铁剪与魏某对峙。魏某为防止两人冲过来殴打自己,在张某准备爬起身之际,用钢棍击打张某头部。经法医初步检验,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控方认为,张某被魏某重击致重伤,张某属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辩方分析了事发时的周边环境、魏某3人对峙追赶的情景、张某受伤部位等细节,再现了案发现场,得出结论:魏某不仅没有防卫过当,并且挺身而出勇擒“电老鼠”,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辩方继而论证了魏某行为的合法性,称盗剪电缆线的两名男子不是小偷,而是大偷,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手握铁剪的男子与魏某形成对峙状态,证明魏某如不进一步采取行动,则有可能受伤害,用钢棍击打张某是防卫所需。

控辩角色换位,既挑战又学习对方

据介绍,此次大赛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策划举办,目的是加强我省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大赛分个人赛和团体赛,参赛双方分别是省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精心挑选的10名公诉人和12名律师。比赛选择有争议性的真实案件,将案件卷宗材料提供给控辩双方,由双方选手封闭抽签决定辩题。

控辩双方角色互换,是本次比赛的又一亮点。“这样设置是为了让双方换位思考,让他们站在全新的角度看待问题,既向对手挑战,又向对手学习,”筹备此次大赛的省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这样说。

行家看点

控辩赛实战性很强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薛云华介绍,本次大赛的特色在于富有很强的实战性。以往辩论赛仅是双方就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控辩。此次在团体赛中,双方需按照法庭规则,对卷宗材料进行举证、质证,此后再按法庭辩论规则进行控辩,集知识性、专业性、对抗性、观赏性于一体,具有很强的实战效果。薛云华还说,以往的律师培训缺少教材,此次的辩论录像,就是很好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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