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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细则 学生贷款需高校证明品行

    日期:2009-08-12     作者:福建省教育厅    阅读:1,814次
  从今年秋季起,考上相关大学(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的困难学生凭高考录取通知书,就可以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等六厅局昨日联合出台《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家庭困难学生如何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做出详细规定。

规定特别强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后,从第二学年起借款学生所就读的高校要出具借款学生品行证明材料,作为贷款人第二次及以后贷款发放的依据。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可对其违约行为采取计收罚息、添加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记录等惩罚性措施。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相应条件,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刻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申请贷款的贷款人辖区内;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诚实守信、还款意愿较强;具备一定的贷款偿还能力。在贷款清偿前,能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等等。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人也可做贷款担保人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建籍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必须由其他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组成借款主体。共同借款人原则上由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借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可由其他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承担。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同为贷款的连带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义务。


每年确认一次放贷手续

签订借款合同后,第一次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必须到贷款人业务受理营业机构,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此后每学年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到贷款人业务受理营业机构,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如遇借款学生勤工俭学等特殊原因,不能回乡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可书面委托其共同借款人代为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第二学年(含)以后贷款发放,借款学生所就读的高校要出具借款学生品行证明材料,作为贷款人第二次以后贷款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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