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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定利用计算机擅自公开他人信息将罚5000

    日期:2009-08-12     作者: 于瑶     阅读:1,469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违反者将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具体规定了10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窃取、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控制、删除、修改或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假冒他人名义发布、发送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诈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买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非法提供虚假票据、证件。

另外,《条例》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等。

据了解,目前宁夏有102万网民,占全区总人口的16.1%,发展速度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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