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取水口周围百米禁排污

    日期:2009-08-13     作者: 俞立严     阅读:1,707次
 上海将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制度,同时,饮用水备用取水口周围半径一百米水域范围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昨天,记者从市人大获悉,《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将提交于8月17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通过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来保障市民喝上放心水。

如何平衡利益冲突?

制定财政支付补偿办法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此前介绍,上海将建立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必然会限制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必然会影响水源地附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政府正在抓紧研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本市将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不仅将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和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范围,而且,立法同时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环保、水务等管理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这将为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提供保障。

如何保护饮用水源?

半径百米水域禁止排污

草案还规定,饮用水备用取水口周围半径一百米水域范围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为了防止货物在码头装卸过程中污染饮用水水源,《条例(草案)》明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装卸码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危险品装卸码头。


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政府组织事故应急预案

为应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影响公众饮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条例(草案)》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联动机构或市环保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要求采取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确保市民饮水。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