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2月15日,市属第六律师事务所首先进行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 3月7日,杨浦区第一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制试点;同年5月10日,市司法局批准建立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制试点。随着试点的适当扩大,截止到1991年3月,共有8个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其中有7个所是由辞去公职的律师组成,一个所 (李国机所)是由留职停薪的律师组成。 8个所共有专职律师55人,兼职律师33人,特邀律师16人,行政人员22人,共计126人,占全市律师总数的5%。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打破铁饭碗,不吃大锅饭,引入了竞争机制,增大了职业风险,促使律师从严要求自己,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工作。”律协老会长王文正说, “同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完全依靠自身的业务收入发展律师队伍,打破了国家包办律师工作的状况,解决了国家提供编制少与社会对律师需求量大的矛盾。”
此外,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靠合作人自筹资金创办,靠业务收入扩充人员、购置设备、发展事业、缴纳税款、增加个人收益,既利于国家和集体,也利于律师个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愿组合、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编律师能进不能出的情况得到改变,使律师队伍能够保持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合作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人可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作人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实行任期制,并须接受合作人会议的监督。这对提高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是十分有利的。
经过4年 (1988年至1991年)的试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于1992年进入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阶段。据统计,经市司法局批准建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1992年有 12家, 1993年有 12家, 1994年有 38家, 1995年有 71家。截至 1995年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215家,其中,合作所141家,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 65.58%,已经形成国办所与合作所并存的新的体制,改变了律师事务所全由国家包办的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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