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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规:教师发放效绩工资 鼓励能者多劳

    日期:2009-08-14     作者: 郭宁    阅读:2,947次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下发《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职教师,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核发绩效工资。三成的薪酬参与浮动分配,将充分鼓励在岗教师多劳多得。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将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我省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成薪酬浮动鼓励多劳多得

据了解,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发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出勤率、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学校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今后的教师工资,主要体现教师的月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鼓励多劳多得、能者居上。

分配向一线教师倾斜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学校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配原则向一线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我省规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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