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19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蒋佩玲包庇于双戈、私藏枪支弹药案,著名律师郑传本出庭为蒋佩玲辩护。当时进行了少见的电视直播庭审,当天下午,很多人守在电视机旁观看现场直播,街上万人空巷。
电视直播庭审足足进行了四个小时。公诉人和辩护人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各陈己见,双方对于本案的一些“细节”以及根据这些“细节”而将要认定的犯罪事实尤其是犯罪的情节,存在着强烈的分歧,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激烈精彩的控辩双方对攻战,扣人心弦。
案件有个非常重要的细节,直接关系到对蒋佩玲的定罪处罚,即蒋佩玲属于被“截获”的,还是“自首”。
公诉人称:蒋佩玲是被公安机关截获的,她拖延时间,影响和妨碍侦查工作进行。
蒋佩玲的辩护律师郑传本不同意这一说法。他当庭报出了派出所的门牌号码:天宝路343号,无论蒋佩玲当时是要回家,还是要去于双戈家,派出所都不是必经之地,很显然,她是要去自首。
“公诉人称蒋佩玲是被‘截获’的,有人会送上门去让你截获吗?”庭上,郑传本反问。
被告人蒋佩玲也表示,当时她误以为于双戈被抓住了,便产生了去派出所“讲讲清楚”的念头,就是所谓的自首。但到了派出所门口却被当时派出所门前的紧张气氛“镇住了”,所以犹毅不决、俳徊不前。这时被公安人员撞见,并被带进了派出所。
郑传本提出,蒋佩玲犯罪情节不严重,对这样一个多情幼稚的弱女子,应以挽救教育为目的,从轻处理。
11天后,法院作出宣判:蒋佩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郑传本在回顾此案时感慨:“这次庭审在我整个职业生涯中都有特殊意义,让我深刻感受到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如果说原来还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的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只是“摆摆样子”而已,那么通过这第一个电视直播刑事案,刑事辩护律师形象深入百姓心,人们真正领略了中国律师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的,是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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