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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制定新编制标准 严控医卫系统超编进人

    日期:2009-08-20     作者: 刘双双     阅读:1,410次
  湖南省19日全面启动首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的机构编制标准的实施工作。当天,由湖南省编办组织制定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正式发布,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参与制定的地方卫生行业机构编制标准,对强化和规范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从湖南省卫生厅了解到,中国现行的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制定的,早已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大大制约了湖南省医疗机构的发展。到2007年,该省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数。因此,研究制定新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成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新的《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按照新实施的编制标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并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配备比。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人员编制总数的20%,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90%。

湖南省卫生厅党组书记肖策群强调,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对于超编、超领导职数、超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配备的人员,一律不办理列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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