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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院、公安厅规定 严控拘留逮捕未成年人

    日期:2009-08-20     作者: 储皖中     阅读:1,350次
 近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并施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慎用强制措施。

规定全文共14条。规定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由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等级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依据,严格把关,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监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并符合初犯等情形的,也可以依法不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规定还指出:对于虽年满18周岁、但生活尚未独立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可参照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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