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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地产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实施

    日期:2009-08-20     作者: 鞠鹏 徐舒静     阅读:1,897次
    今后,买房的市民在看房时,别忘了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的新规,要求房地产商主动向购房者提供这一证明。 据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据了解,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等问题,都在验收项目之列。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开发企业违规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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