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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未领再生证生育者属超生 对罚款不满可听证

    日期:2009-08-24     作者: 郭宁    阅读:1,908次
 对于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妻一定要注意了,必须在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再生育,否则就属计划外生育。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将孩子送给他人以躲避超生处罚等行为,今后,执法机关可以采用亲子鉴定等方式来取证。

未领再生证生育者属超生

我省对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进行明确规定:不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符合再生一胎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均为计划外生育,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也视为计划外生育,均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属以上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流动人口现住地可征超生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对于超生的处罚也出现相应的问题。为此,我省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对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替代别人参加环情或孕情检查的等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处200元罚款。

可用亲子鉴定取证是否超生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和组织鉴定,包括亲子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对较大数额罚款不满可听证

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不包括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但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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