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河南省息县李堂乡农民工魏某来到工作站咨询,称其于2007年4月,带领自组的劳务队为李某在左权盛世花园四号楼抹灰,同年8月完工。年底结算时李某强行扣除工程款八万多元,魏某为了让工人能领一部分工资回家过年,便违心地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认为结算协议显失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结算协议并由李某再付工程款64733元,左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再向其支付工程款57973.2元。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魏某请求援助。
工作站指派任建功律师承办该案。任律师首先根据案情制定办案思路,认为要针对对方的上诉理由,再结合一审时魏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为魏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审中,任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首先,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是上诉人乘人之危逼迫被上诉人签字,该协议依法可以撤销;其次,针对上诉人上诉所称《司法鉴定报告书》具有片面性,任律师提出该司法鉴定书为具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工程未完成总量部分的鉴定报告,不是对全部工程量的鉴定。最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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