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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时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

    日期:2009-08-25     作者: 陈菲、吴晶     阅读:1,432次
 “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草案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根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7部法律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对37部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对33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对4部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今后应当继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在制订和修改有关法律时,及时对与之不一致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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