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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律师办百案”活动扎实推进

    日期:2009-08-31     作者:邢台新传媒     阅读:2,026次
   “感谢新闻媒体、感谢法律援助,给了我这样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我要向你们说声谢谢……”昨日,邢台市方圆集团下岗职工陈明花激动地对记者说。

今年上半年,陈明花的女儿因就医和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家境贫困的她无力与医院对簿公堂。在其感到无助时,报名参加了由市司法局和邢台日报编辑部联合举办的“百名律师办百案、法律援助惠民生“活动,并成为受助者之一。

经市司法局指派,该案由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孙美霞律师承办。孙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带着感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冒着酷暑,连续两次赴石家庄调查取证。经过不懈努力,目前,该案已经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成功立案,不日即将开庭。

记者了解到,自7月2日我市“百名律师办百案,法律援助惠民生”主题活动正式启动到现在,绝大多数案件都已经进入司法或劳动仲裁程序,100名承办律师都自觉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主动与受援人联系、交换意见,积极协助受援人立案、调查取证,如期出庭,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合法权利,市司法局专门出台了《对“百名律师办百案,法律援助惠民生”主题活动中律师代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承办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受援人任何经济利益;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提交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形成更为准确的代理意见;必要时,由市司法局组织有关资深律师集体研究。

对于需要去异地(邢台市辖区之外)办理的案件,市司法局特别要求,承办律师应当先行帮助受援人立案。立案后,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异地协作。对此,受援人不需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

为防止个别律师可能中途擅自终止案件代理,市司法局还专门立下“紧箍咒”,明确要求承办律师只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后,经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才能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这四种情景是: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除上述情形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终止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志勇告诉记者,通过这次活动,极大地唤起了广大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参与本次活动的所有律师的热情都特别高涨。他们有的放弃了收费较高的有偿代理案件,集中精力办理没有任何回报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的为调取重要证据,不辞辛苦,奔波数千里;有的为了减少当人事的诉累,反复召集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苦口婆心,十分辛苦。律师们努力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切实维护好农民工、残疾人、低收入人群和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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