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一砂石市场投资经营砂石生产,与南 宁某砂石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2007年8月2日,因委托加工合同发生纠纷,林先生托南宁市某法律事务所帮其打官司,想要讨回自己投入的100多万元“血汗钱”。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书。合同约定: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相结合的方式,代理费总价为26.667万元。林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先支付6666元,在本案胜诉并执行时支付胜诉酬金,支付第二期代理费10万元。
在接受了林先生的委托后,法律事务所派了一名律师履行代理职责。一审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来,另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林先生又委托原法律事务所继续代理,重新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照一审所收取费用的50%收取代理费和部分奖励金作为劳动报酬。并且,林先生承诺原先应支付的第二期代理费延后至二审胜诉结案后支付。林先生最终打赢了官司,但他并未按约支付第二期代理费和奖励金。法律事务所去人发函催讨,林先生却以承诺书中的奖励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拒不付款。
承办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指出恪守诚信为中国传统美德,并从法律的角度析明林先生失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事务所亦作出了让步,林先生最终偿付了尚欠的代理费和部分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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