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深圳律协从选举制度为突破口进行民主改革。如今,律协的发展模式已趋于成熟,其选举监督机制、民主发展运作程序等对其他行业的民主自治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深圳律协自成立以来,在创新和民主的道路上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责任推动进步
《深圳观察》5周年系列报道之一
“民主政治改革要有探路者,深圳律师行业协会的民主自治试验,可谓其一。”距离2003年深圳律协在全国率先打破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会长的“官办”律协模式,实行民选会长已有6个年头。在经历了律协民主自治试验后,这场民选的推动兼见证者徐建如是说。
一整套的选举程序、法制运作程序、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如今深圳律协的自治已经发展到成熟地步。然而,这场触及律协体制的自治改革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里程碑式意义的大小风波
“深圳律师要重振上世纪80年代的辉煌,关键是要进行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将行政主导型转为行业自律型,而律协自身的民主改革又是首当其冲。”于是,在律协会长由司法局副局长担任、6年未换届的情况下,民选的推动者、见证者徐建点燃改革的烈火,提出以选举制度为突破口进行律协民主改革。
2003年7月18日,深圳律协第四届代表大会上,通过民选、直选、竞选方式,实现了律协会长、理事、秘书长由执业律师担任。徐建提出十大施政举措,以高票当选为深圳律协首届民选会长。下一步该怎么办?该如何管理、如何发展?新当选的律协管理层也曾有过迷茫,他们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举办“深圳律师何处走”的论坛,希望群策群力,听取建议。
换届后,市司法局从当年12月1日起将律师所变更登记、补办证照、违纪查处、律师所年检等多项律师管理职能下放,司法局、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也开始进入摸索中。
深圳律协在全国律协甚至行业协会自治上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使得它一直备受公众关注。而事隔一年后的买楼风波、罢免风波、辞职风波,又将深圳律协以及徐建本人推向风口浪尖。
2003年8月,在徐建上任后不到一个月,律协经理事会同意,斥资4000万元购买了位于时代金融中心的写字楼,引发冯友等多名律师的不满,认为此类大事应经律协代表大会决策;2004年7月,刘子龙联合60余名律师,提起18项“指控”,焦点集中在深圳律协购买写字楼一事,要求罢免徐建,后经司法局调查,指控证据不足,罢免不合程序,罢免案最终无效。在经历一系列风波之后,徐建于2004年底提出辞职,后经理事会多名理事挽留,最后收回辞呈,直至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后卸任。
买楼风波的背后,是中小律师事务所民主声音的诉求,也反映出深圳律协有关制度尚待完善,如财务预决算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罢免风波针对会长的监督程序以及罢免议案的提起,这些在章程中未予明确。
“这些风波对深圳律协民主自治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暴露出民主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如今再回头看,这些风波更多的是推动律协的民主自治走向更完善。”一名现任律协管理层人士说,辞职风波表现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改革有不同看法,并实行外力干预。
新的律协《章程》
深圳律协意识到,“民主必须要有程序、制度保证”,于是,律协《章程》修改工作启动。
在到香港取经并八易其稿的情况下,2005年8月27日,新《章程》在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章程》从原来的4000多字修改到12000多字,修订后的深圳律协新《章程》对律协内部权力架构作了更为完善的设定,进一步扩大了会员的民主权利,强化了对管理层的民主监督机制。
新《章程》中专门设立了监事会,作为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律协的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决定权不再由理事会行使,而是改为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和制定,新《章程》中明确了提起罢免的七种实体条件,同时规定了处理程序,即罢免提案先送达律师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再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就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新《章程》还规定,在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未获得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时,大会主席团应征询律师代表的意见,要求理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再次进行审议表决。如仍未通过,全体理事会成员包括正副会长应即时辞职,由当届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把能想到的全部写进《章程》,这样就有了一整套民主自治运作的机制。”徐建说。
一名律协的现任管理层成员也称,当年修订的《章程》在现在看来也有很多先进性,现在遇到什么问题都会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去做。
民间智库“因特虎”负责人老亨在其一篇博文中评价,新《章程》中从下到上的民主监督机制,从有关会长的产生到理事的产生和其他操作程序,都充分体现了现代“程序公正”的价值文化。
改革的步伐仍未停止
2005年12月18日,深圳银湖会堂。3名会长候选人在主席台前一字排开,分别就其他两名候选人的施政纲领提出疑问。
“我没有给任何一个律师打过电话;没有请任何一个律师吃过一顿饭。在200多名律师代表中,我见过面的有30多个,叫得出名字的只有20多个,我觉得自己是一个‘独立候选人’。”称自己为“独立候选人”的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分所律师李淳,最终当选为第五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任期两年。2008年,他又被选举连任第六届会长。深圳律协完成从官办转协会自治的两个周期。
在这两个周期当中,除了《章程》为主的制度外,深圳律协还制定了《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财务公开审批制度》、《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多个工作规则,使得每件事都有规则可循。
如今深圳律师发展到5300多名,律师更多地参与社会事务,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为政府立法、为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这些时候无不见深圳律师的身影,“市里一名主管立法的领导曾公开批示说,凡是立法,没经过律师协会的不要上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到律师的作用。”徐建说。
一名法律界人士称,如果律协民主自治在当年“夭折”,现在深圳律师发展成为怎样不可想象。谈及民主自治,该人士表示:“律师作为法治进步的推动者,当然首先要实现自身的民主。”
虽然深圳律协在全国律协甚至行业协会自治上具有模本意义,其自身的发展已经到了一种比较成熟的阶段,但仍未停止前进的步伐。一名深圳律协管理层人士表示,律协目前已经启动了新一轮《章程》修改工作,在其中可能会尝试将民主更加扩大化,如尝试将律师代表选举会长等职务改为5300多名律师直选,改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不过,该人士透露,目前此工作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下一步,深圳律协将准备推动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通过立法把一些成熟的经验法治化,也希望能对一些行业协会的自治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如果民主自治能够在深圳律协身上发生、实现,若干年后,在其他的社会团体也可能实现,到那个时候,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来说都是一大进步。我们很多人孜孜不倦去做这件事情,就是希望把深圳律协这块民主自治试验田的影响力不断辐射。”徐建说。
记者亲历◆◆
律师更懂得专业性的生命力
迄今为止,我认为毕业之初即参与的深圳律协风波系列报道是最好的职业训练(之所以说系列,是因为报道的前期我是一名实习生,并未真正参与,直到我成为见习记者,有了司法这条线,才算是真正参与进来),我认为这是自己真正感兴趣的题材,所谓感兴趣,是以记者的名义,保持强烈的好奇和探寻真相的冲动,尽管也许离真相还很远。
如果要说与报社的关联,我感同身受的,是一些律师对南方日报的信任。也许是因为省委机关报的身份,也许是我们从最初的报道就秉承着客观和公正,让我们赢得了这一群体的认可。2005年8月下旬的某个下午,我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一名灵通人士约我和另一个年轻记者见面,他将他们对律协会长选举的质疑和盘托出,并提供了相当翔实的材料。末了,他说:“我相信只有你们能报出来!”
如果要说切身体会,我要说律师这个群体确实值得尊敬。当然,现在公益律师的活跃是形成这一好感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是他们极具规则意识,社会真的需要规则。相反,如果权力没有监督,权力的滥用就极可能没有规则。律师群体或许正面临后一种现实,但他们仍然在用规则作抗争。律师和记者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我认为律师在专业性方面比记者走得更远,他们更懂得专业性的生命力。
说一说人的江湖吧,每一个接受我采访的律师都很坦诚。正是这个原因,在去年秋天的某个午后,我和一个曾接受采访的律师聊了4个小时,她是改革开放后深圳最早的几位女律师之一,我不仅惊奇于她的传奇经历,更折服于她的思想和行为。她已打过5000多个官司,她曾是操盘深圳最早一批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我有时在想,社会的进步真应该算上她的一份力量。 黄伟
◆专访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律协前会长徐建:
“希望律协 民主自治经验 辐射到其他领域”
作为深圳律协民主自治之火的“点燃者”、见证者,徐建在卸任会长后仍积极参与深圳律协的一些活动。近日,本报对其进行了专访。
记者:你在2004年时曾说律协民主改革任重道远,存在律师行使民主权利方式与律协民主文化缺失的矛盾、律师对律师协会过高期望与律协不能完全满足的矛盾、司法行政权威超然放权与律协自身权威尚未树立的矛盾等。事隔5年后,这些矛盾有无改变?深圳律协的自治发展到一种什么程度?
徐建:民主文化方面比当年更加有序了。现在已经潜移默化地形成律师民主文化,每个人都处于这种文化的制约下,每个律协的负责人做每件事、花每分钱都要有交代。当年律师对民主有诉求,但没有一种机制来维护它,后来修改的《章程》对这方面起到了作用。律协民主文化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比如怎样表达每个律师真正的诉求。
现在来说,律协的班子已经比较成熟,律师对律协的一些期望基本都达到了,现在律协有10多个专业委员会,任何业务问题都可以找到对口的律师来研讨。通过纪律委员会对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进行处分。
律协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现在可以说很清晰,两家互相尊重,是两级管理相处最融洽的时候。由原来的以司法局为主导变为现在的以律协为主、以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为辅的两级管理体制,深圳律协的民主自治进入成熟阶段。
记:深圳律协的自治经验对其他领域、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有着怎样的意义?
徐建:主要是借鉴和样本作用,我希望深圳律协的自治经验能够辐射到其他领域。我们的律师代表大会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会长这些执行机构等于是政府,纪律委员会相当于法院,还有监察机构,5300多人又都是一个共同体,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深圳律师,相当于一个小社会。好好剖析一下深圳律协的管理体制和所作所为,对很多领域有着借鉴意义。
记:你觉得有哪些具体的经验可以借鉴?
徐建:选举、监督机制、民主法制运作的程序,这是深圳律协能够提供给一些行业民主自治的经验,如果这些在我们身上可以发生、可以实现的事情,若干年后,在其他社会团体也可能实现,到了那个时候,对整个社会民主来说是迈了一大步。到了那个时候,有了法律意识、文化的形成,一切都进入了法制化社会,一切都以法制化来作为约束,一些矛盾会减少,从而达到团结和谐的局面。不过我认为,全国其他行业协会达到如今深圳民主自治的程度起码要用5年。
本报有关深圳律协改革的报道
1.《民主建设在争论中前行》,见报日期:2004年10月26日,作者:本报记者 甘雪明
2.《律协改革一路风雨 全国首位直选律协会长昨辞职》,见报日期:2004年11月26日,作者:本报记者 甘雪明 洪奕宜
3.《律师行业自治艰难博弈》,见报日期:2005年9月14日,作者:本报记者 黄伟
4.《律协新会长三月内选出现任会长 徐建表态不谋求连任》,见报日期:2005年8月31日,作者:本报记者 黄伟 通讯员 刘春林 王红
5.《<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纷争再起 十六代表提案炮轰“大会主席团”》,见报日期:2005年8月28日,作者:本报记者 黄伟
6.《深圳律协新会长选举波澜再起 近70名律师代表联名要求推迟大会召开》,见报日期: 2005年12月16日,作者:本报记者 黄伟 见习记者 何莎
7.《深圳市律师协会新会长“出炉” 首次成立监事会》,见报日期:2006年1月4日,作者:本报记者 何莎
(注:其中《<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纷争再起 十六代表提案炮轰“大会主席团”》刊发于《南方日报》要闻版,其余稿件均刊发于《深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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