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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上无中生有 法院:应批评但不属名誉侵权

    日期:2009-09-03     作者:徐亢美    阅读:3,822次
  法庭上,一位出庭证人受到律师的无端指责,为此他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昨天,上海闵行区法院对这起状告律师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无中生有的行为应当批评,但未构成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

事发于今年2月10日上午,当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时,殷大伯应一方申请出庭作证。他当庭指出,小区内存在乱种蔬菜、乱停车等情况。对方物业公司聘请的陈律师在发表意见时说,证人殷大伯拖欠物业管理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能采纳他的证言。殷大伯极为不满,他说“自己从来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况,陈律师是虚构事实,恶意伤害证人”。

为维护名誉权,殷大伯将律师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未经核实就发表不实言论,确实会伤害到原告的感情,其行为显属不当,应提出批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名誉权受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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