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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议题聚焦:《律师法》实施一周年

    日期:2009-09-03     作者:四川法制报    阅读:2,182次
 

——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议题聚焦(二)

从2009年5月14日起至5月31日,全国律协曾举行过“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据统计分析,73.4%的人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18.6%的人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说不清楚”;只有8%的人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以后,有喜有忧,喜少忧多。”8月14日,在中国第八届律师论坛的分论坛“《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律师就《律师法》实施后对律师执业的影响纷纷发表各自观点,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说:“律师法的内容是超前的、经典的,但执行状况令人堪忧。”他说:如“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律师法》自1996年出台以来,律师法先后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07年,其中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曾被部分业内人士期待为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的利器。 梁静

关注动机

新中国的律师业从1979年恢复至今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活动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经济主体的各种民事交往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但律师“执业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律师执业被歧视也长期存在,还有律师执业安全缺乏保障、权利限制过多、税费负担太重等等,凡此种种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009年8月14至15日,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在蓉召开,与会律师就律师执业现状展开了激烈讨论。

背景资料

《律师法》的三大突破

与未修改的律师法相比,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2008年颁布的新律师法较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有所突破: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二,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业界声音

如何破解“三难”困局?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究竟是哪个阶段在“难为”律师?“考验新律师法,关键就在侦查。”

“很多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如果在修改律师法的同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或许会好一点,就不会产生目前认识上的分歧。”知名律师许小平说:“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在于,他们觉得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而搞刑事诉讼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

以律师会见权为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新律师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需司法机关批准。

有些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律师法,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新律师法相关规定。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侯凤梅建议:“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如规定例外条款,法律实施的效果或更好;对重特大案件、恐怖案件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律师会见时适当作一些限制,更符合办案需要,更容易为执法机关接受。”

侯凤梅(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

“三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不改革,‘三难’永远解决不了,刑诉法修改也没有用。”有专家主张,在加强司法保障和侦查手段,改变定案过度依赖预审和口供的做法,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做文章。

无论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还是律师在法庭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些规定要真正落在实处,还需要制定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实施细则。”这是参加座谈会的所有人士的同感。为此,他们提议:制定《律师法》实施细则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忌实施细则的部门利益化倾向。陈瑞华教授指出,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如果一部法律得不到正确的贯彻执行,损害的将是法律的权威。因此,在制定《律师法》实施细则时,有关部门要避免限制他人的权利而扩大自身权力的现象。应该有一个类似“第三人”的“独立人”来制定实施细则,以体现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源头上保证法律的实施细则不被部门利益所左右。

针对有的律师把《律师法》实施难的根本原因直接指向法官与律师的天然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有些无奈地说:“法官是一个有崇高地位、巨大自由裁量权却薪金待遇较低的岗位,法官的生存状况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光鲜。”他认为律师与公检法部门应是共同体,号召大家在争取自己的权利时首先要有职业道德,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重庆市沙坪坝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和一大庆律师也以当地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为例证明了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将更有利于《律师法》的实施。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

相关评论

律师业现状

令人堪忧

律师的执业地位低司法歧视长期存在

在现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律师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

尤其是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因此律师不得不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们“搞好关系”。很多律师既不愿得罪法官以免陷入尴尬,又不愿屈尊俯就失掉全部尊严,在诉讼中和法官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冷不热的中间状态,结果还总是有说不清的麻烦。

法律服务市场混乱

律师饭碗多人抢夺

“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律师们自己都这么认为,而且每每都是年轻律师的言词相当激烈,那些老律师有时好像都是旁观者,有些见怪不怪的笑笑而已,仿佛他们倒是门外的看客。疑惑中我问一老律师,他道出其中缘由,“说有什么用呢,说了十几年,还是没人管”。仔细玩味老律师的话,确是真知灼见。

律师制度恢复以来这种局势愈演愈烈,最初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律师一统天下,到后来法律工作者分锅搭灶,到现在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院的离退休人员、政法院校教授纷纷入内。

律师权利限制太多

律师安全难以保障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许多律师都认为《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却有相当的比重。该法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威胁、引诱他们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表面看来,这些规定义正辞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何谓“指使”、“诱导”、“威胁”、“利诱”?这些法律术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从所抓律师的案例来看,无非是证人的“翻供”,司法机关的“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判明是可想而知的。而某些司法人员在这类问题上是“宁可信其有也不信其无”的,律师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进去”了,律师们的处境是多么危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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