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最头疼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对律师提出会见被告人等正当要求的,要依法及时办理;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提出评估、拍卖、鉴定、审计等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允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律师代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以及超期羁押的纠正意见,要及时审查和答复”,“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有关材料、阅卷场所和其他必要便利。律师代理申诉、抗诉案件,准许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原审卷宗正卷(外卷)”,“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并且递交书面申请和列出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目录以及证据来源线索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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