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代理律师手持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财产情况,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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