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在市一中院审判工作中,律师可通过三个主要途径参与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一是律师参与庭前和解;二是律师参与诉中调解;三是律师参与执行和解。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有效的,可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市一中院院长王明达介绍,这有利于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促成调解结案的积极性。
截至今年9月底,一中院已受理民事案件13533件,同比增长10.4%,每名民事法官平均每个工作日就要审结一起案件,而调解结案需要投入很大精力。另一方面,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敏感案件,双方情绪十分对立,诉求期待差距巨大,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调解解决。律师、人大代表等专业、权威力量积极介入诉讼调解后,能促使当事人消减对立情绪,打消对法院的误解和对立,促成相关案件的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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