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喻事昌提起仲裁,被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3月,喻事昌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阎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经仲裁裁决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称喻事昌受伤是个人大意所致,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
2006年3月,案件审理过程中,喻事昌突发肠梗阻必须马上住院治疗,但因其经济十分困难且身边没有亲人,一时无法筹到治疗费。阎谨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自己掏出3000元钱给喻事昌支付住院费及生活开支。随后又拿出3万元积蓄作为财产担保,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2006年11月13日,喻事昌顺利拿到先予执行的3万元赔偿款。
2007年初,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喻事昌6万余元。建筑公司提起上诉,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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