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琨当时是上海市橡胶制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79年10月起,他担任钱桥厂技术顾问,利用业余时间,为钱桥厂出谋划策。1980年12月底,钱桥厂经公社领导同意,奖给上海师傅3300元科技成果奖,其中韩琨得到1200元。
1981年3月,钱桥厂有人揭发韩琨领取奖金和以妻子名义领取挂名工资。韩琨所在的上海橡胶研究所向检察院提出控告。长宁区检察院指控韩琨受贿3400余元,其中有1848元是以其妻子的名义领取的“挂名工资”。
作为韩琨的辩护律师,郑学诚认为,3400余元中有1200元属于科技成果奖,是上级批准的。1848元是韩琨在业余时间用自己的心血换来的,是社会应该给予他的劳动报酬。不能因为这笔钱是以“挂名工资”形式取走的,就否定韩琨用自己的业余劳动所创造的收入这一客观事实。长宁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促使长宁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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