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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的远见

    日期:2009-11-02     作者:沈栖    阅读:1,864次
 社会学常识告诉人们,公民意识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信仰意识几个层面。倘若我们把人的现代化视为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核心问题,那么,提高公民意识从娃娃抓起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尤其是从小培养法律意识更是刻不容缓。

南京著名律师崔武在行知小学设立“崔武律师公民教育工作室”,定期以讲故事、玩游戏等形式给学生上公民教育课,寓教于乐,深受欢迎。崔律师还编出公民教育“三字经”:“我是谁?世间最。俱平等,结社会。不高傲,不自卑。不造神,不怕鬼。存正义,明是非。爱和平,反暴力……”如今,孩子们都能背诵。杨瑞清校长说:“我们将通过这一教育来培养孩子的民主性格;通过公民生活的体验,来培养现代小公民。”崔律师下功夫、化力气摸索培养孩子法律意识的路径,颇具远见。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公民教育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反观我们的中小学生教育,除语数外等主课之外,虽说也有政治常识教育,但学的多是“拥护”、“热爱”、“提倡”之类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内容(当然其中有些也是孩子必需具备的素质教育),几无民主、自由的影子,至于篇幅甚少的法律内容,也仅仅是“守法”的说教。以往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教育塑造的是履行义务、遵守服从、淡化个性的“臣民”人格,这种教育的最终“成果”只能是培养大批的“百姓”,而不可能是现代意义的公民。何谓“公民”?普适的法律定义是:从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的身份定位。美国法学家约翰*雷诺兹曾提出“好公民”的三个标准:一、忠诚服从法律,这是公民的外显层面;二、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勇于争取自由,敢于捍卫和扩展自己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内核;三、个人品质,这是公民的基础构成。现代文明要求国民自觉实现两个“转化”――自然“人”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臣民转化为人格平等的公民。中国要融入全球性的现代文明潮流,必须逐步实现这两个“转化”;而要实现这两个“转化”,必须在全民普及公民意识的教育,使其对民主、自由、法律之类的文明知识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由知者甚寡到知者甚众,并且还要加上一条:从小“知之”。

西方人看中国孩子“听话”、“本分”、“老实”、“乖巧”,其实,这正是中国孩子从小缺乏民主、自由、法律意识教育所致。中国根深蒂固的专制主义荼毒了多少代人,它的毒素至今仍流淌在人们的血液内。正因为如此,从小培养公民意识就显得尤其必要。在学校传授公民意识教育,它既是具有政治色彩的概念,又是独立于政治之外的教育。这一教育不仅要让学生分辨政治上的“是”与“非”,更重要的是让其甄别法律上的“罪”与“非罪”,从小懂得何为守法,何为违法。社会、学校和家庭似应改变以往光从政治层面检讨学生言行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

崔武律师和行知小学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且有效的尝试,可喜,可贺!然而,笔者仍有可虑之处:将从小培养公民意识教育形成社会共识,尚有一段不小的距离。不是吗?崔律师曾向30多个学校发出信函,希望联合开展公民教育的实践活动,却只有行知小学作出了积极的响应。试问:何时能将这一教育成为中国孩子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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