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交锋
黄维领
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百度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设定“智能匹配”产生大量的无效广告(点击),或者以虚构统计数字夸大消费金额的方式等非法手段来增加原告的消费额度,以达到欺诈消费的目的。自己曾多次向百度及其工作人员反应上述问题,并要求百度公司公布自己的消费明细账,具体包括每个点击产生的时间、IP、访客序号等来源信息,同时要求百度取消所有的类似“智能匹配”的设置,并解释清楚“智能匹配”与统计数字、消费金额之间的关系,但均遭到百度一再拒绝。
百度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不提供IP地址,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符合法律要求。基于竞价排名模式的特定,百度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用户竞价排名服务数据以百度公司的报告为准,首先是因为有关网民上网浏览行为的数据属于网民的隐私,按照法律规定如非国家相关权力机构调取,百度公司无权为了商业目的而自行披露;其次,百度公司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防止恶意点击机制,可以过滤恶意和无效点击,维护整个竞价排名系统的正常运行,也等于是维护了每一位竞价排名客户的利益。但是如果百度把自己对哪些点击计费、哪些点击过滤掉不予以计费的数据泄露出去的话,实际上就给与了他人百度公司是如何防止恶意点击的,他人一旦拿到数据就可以通过实验反向推导出百度公司的防恶意点击的规则,从而妨碍整个竞价排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黄维领
作为消费者,我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自身的消费享有选择权及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然而,被告却利用其在网络广告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随意篡改网络设置,并采用欺诈手段人为地提高我的消费额度,不但给我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严重妨害了我的业务拓展,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在该行为被发现后不但拒不向我公布消费明细账,而且还以各种理由搪塞以期达到继续欺诈目的。
百度公司
智能匹配作为搜索引擎固有的技术也是竞价排名自身所包含的重要功能环节,它是在分析网民搜索行为、习惯等大量数据的基础上,为了响应网民的模糊搜索需求,使得搜索结果展示更多相关网民搜索需求而应用的一项技术,各大搜索引擎都使用了智能匹配技术。在竞价排名服务中,智能匹配技术真正体现了竞价排名服务“找出潜在客户”的本质特点,是竞价排名服务相对于其他宣传方式的优势所在。同时智能匹配本身并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百度仍然是根据网民在百度或百度联盟网站上点击客户推广网站链接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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