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定徐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甲的辩护人,因律师事务所仅对二原告提供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的原件予以认可,在该委托协议的原件上载明委托费用为1万元,律师事务所又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委托费用已变更为3万元。虽律师事务所辩称徐律师收取二原告2万元系其个人行为,但律师事务所应徐律师的要求出具了2万元的代理费发票且发票上载明结算方式为现金,应认定为律师事务所已收取了该2万元。律师事务所在收取二原告的代理费用后,无证据证明其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服务,故应将该2万元退回原告。由此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退回二原告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律师事务所已自觉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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