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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保证律师会见权 维护在押嫌犯合法权益

    日期:2009-11-11     作者: 陈健    阅读:2,369次
 四川省日前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作出新规定,明确侦查机关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并配置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按照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并配置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一般案件,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特定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严禁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规定明确,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但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侦查阶段,涉黑、涉恐、涉毒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5日内会见。

    为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落实,同时规范律师在会见中的执业行为和侦查、公诉机关及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规定专设了《责任追究及承担》一章,明确规定:对办案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规定的,律师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投诉。

    法律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的施行,对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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