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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发文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

    日期:2009-11-18     作者:郑弋    阅读:2,068次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我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又推新举措,省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切实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通知》要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律师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在执行逮捕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通报。《通知》还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该申请。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外,在审查批捕阶段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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