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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细述山西煤矿兼并违法

    日期:2009-11-19     作者:中国经济时报    阅读:2,161次
  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矿业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11月16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山西省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违宪。

面对外界的质疑,山西相关政府部门坐不住了,出面回应:“资源是国家的,煤改并不违宪。”

已经发起成立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云旺、张玉成对于山西的回应表达了自己的质疑:“资源所有权是国家的没错,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是属于矿业权人的。”

据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主要由大成所矿业能源、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行政法领域的十几名诉讼和非诉专家律师组成。针对此次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他们旨在引导山西政府方面在宏观层面依法适当作出政策调整,也帮助煤矿企业在微观层面和个案中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是对煤矿矿业权的处置和利益的再分配,实质上涉及到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问题,属于矿业权人自由进行的民事交易范畴。”张玉成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所谓矿业权,根据《物权法 http://focus.jrj.com.cn/special/home/wqf.htm》、《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是矿业权人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资源价款及各种税费后,取得的对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民事财产权利。”平云旺律师介绍说。

平云旺认为,在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拟被整合的煤矿企业大都是山西2006年进行矿业权产权改革引进的浙江、福建等民间资本,这些企业向山西省国土资源管理 http://finance.jrj.com.cn/部门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及其他各种税费,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因此其享有的矿业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矿业权许可证一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对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之民事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兼并重组等民事交易行为,并且有权决定兼并重组的交易主体,并与之平等自愿协商交易方式、交易价款以及其他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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