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在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规定的精神很好,但还应更具体些,建议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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