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0-01-05
作者: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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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给予表彰奖励的条件,并同时规定,“全国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置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国务院可以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给予追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撤销国务院表彰奖励,由获得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撤销个人或者集体获得的表彰奖励。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国务院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进行表彰奖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的表彰奖励工作办法以及给予外国人表彰奖励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