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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禁用“集团”“联盟”

    日期:2010-01-07     作者: 李广军    阅读:2,685次
 从3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含有“中国”、“中华”、“集团”、“联盟”等字样。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了解到,司法部制定了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省已通过2008-2009年度考核的共有492家律师事务所、5996名律师。记者查阅我省2008-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公告时发现,如“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因使用了“律师集团”文字,将不得不进行变更名称。

    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同时,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据了解,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符合该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后一年内予以变更。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情节严重的,将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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