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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计划立法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日期:2007-11-19     作者:深圳特区报    阅读:1,178次
    记者14日从卫生部了解到,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法、中医药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初级卫生保健法等5件法律已列入《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

此外,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还包括6件行政法规和30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分别为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营养改善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

部门规章包括:卫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修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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