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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应当修改租赁规定严禁房东赶走房客

    日期:2010-02-01     作者:韩晓蓉    阅读:4,017次
     上海目前有大量的租房客,相对房东,房客总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投资者为了炒卖房产,无视承租人的权利,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证。市政协委员、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安翊青为强烈呼吁政府从制度上管理,让房东不能随意与房客解约。

      与发达国家比较,中国现有的房屋租赁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对承租人居住权的保障不够。安翊青委员介绍,解决有住房需求但无购房能力或意愿人群的住房问题,可以作为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有益补充,建议上海先行先试,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由市人大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个别关于房屋租赁的法规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促进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安翊青委员建议,通过制度手段,确保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续订问题,不宜完全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意思自治,而是应通过法规对出租人拒绝续订租赁合同的事由进行限制,从而使承租人可以稳定地租赁房屋,居住权得到稳定的保障。出租人不能通过以不合理的幅度提高租金等方式实际上“赶走”承租人;修改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承租人提前退租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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