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行为或其他问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所、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规定,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