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中国拟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

    日期:2010-02-25     作者: 贾楠、崔清新     阅读:1,358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协定的议案中表示:中菲领事协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这一协定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领事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战略性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

自1975年建交以来,中菲两国在政治、经贸、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双方高层保持交往与接触,双边关系发展顺利。近年来,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发展,双边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我国是菲律宾的第五大旅游客源国,菲律宾是我国第七大入境人员来源国。为了发展双边领事关系,保护两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必要缔结领事协定。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4月和2009年1月,中方代表团与菲方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两轮谈判,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9年10月29日,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与菲律宾外交部部长阿尔韦托·罗慕洛分别代表本国在马尼拉签署了中菲领事协定。

中菲领事协定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领事用语的定义;领馆的设立和领馆成员的委派;领事职务;领馆、领馆成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协定生效和终止程序。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