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出台
日期:2010-02-26
作者: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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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食品流通企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办理许可证的机关为: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企业也可选择向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宝安、龙岗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其他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办理许可证的时限一般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改所需时间除外)。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